別被業務員騙了!三天的審閱期才是消費者最大的保障

別被業務員騙了!三天的審閱期才是消費者最大的保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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🔹把握保單審閱期
在投保傳統型人壽保險商品時,保險公司一定會請消費者簽一張審閱期間聲明書,並且連同整份保單條款的樣張,給消費者審閱。但很多業務員往往告訴消費者:如果要審閱保單,三天的審閱期間沒有保障,簽約時不必審閱,反正簽約後還有十天可以撤銷契約。但,審閱期與撤銷期真的一樣嗎? 今天法王就帶大家看看哪裡不一樣。
🔸法律依據不一樣
✔審閱期是《消費者保護法》明白規定的,是法律提供給定型化契約消費者的保障。依據消費者保護法規定,保險業者需提供至少3天的審閱期,讓消費者可以把保單條款帶回去仔細研究。
✔保險契約撤銷期,是保險契約條款裡面定的,找不到任何法律上的依據。目前實務上作法雖然有10天,但保險公司是可以任意變更的。
🔸保護功效不一樣
✔審閱期是指簽約前先審閱保單條款,了解商品內容,再決定要不要購買。如果經過研究思考後發現,業務員推薦的商品其實不怎麼適合,就不訂約,也不必做任何動作,消費者不會受到任何拘束。
✔保險契約撤銷期則是消費者先訂約,訂約後如果猶豫了、反悔了,可以項保險表示不定約而撤銷原本的契約。但,因為契約已經生效,所以多了一道「向保險公司表示」的手續。換言之,如果過了10天忘了講,契約就繼續有效,後悔也來不及了。
所以,審閱期讓消費者只要不定約,什麼責任都沒有,但契約撤銷期是消費者什麼都不做,過了10天,買到不適合的保險也無法撤銷。
🔸法律效果不一樣
✔審閱期依據消費者保護法規定,如果保險業者沒有提供保單給消費者審閱,消費者事後可以主張不利的條款不構成保險契約的內容,但仍然可以享受保險的保障。
✔契約撤銷期是一旦在期間內撤銷,契約就無效了,消費者當然也沒了保險保障。
🔸 拋棄的方式不一樣
✔審閱期因為是法律賦予的權利,所以要放棄必須用書面,而且自己用書寫的方式,表明放棄,否則沒有人可以剝奪這個權利。
✔契約撤銷期雖然定在契約條款中,但因為定型化契約條款是保險公司單方預先擬好的,不是不能更改,消費者完全無法控制。
🔹結論:
審閱期是消費者保護法提供給消費者的保障,保護力比只有契約規定的撤銷期強很多,千萬不要為了懶得審閱或貪圖方便,就輕易放棄了審閱期。建議大家拿到保單樣張,還是比較思考看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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